课题研究
Dynamic State
律师职业发展与司法体系建设的思考
前言丨Introduction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的分类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
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
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而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我国律师制度的起源,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首先,我国律师制度是舶来品,是我国律师制度历史渊源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分析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可以发现:在清末以前,中国本土资源中没有律师制度,也不可能产生律师制度.中国律师制度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移植"而产生.移植的过程并不顺利,在移植之初,由于国内政权的频繁更迭,国外的律师制度并没有很快在中国的本土上"成活",而是跨越了两个历史时期,经历了长达六年的本土化过程.
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这些“刀笔先生”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
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但因辛亥革命爆发,没有公布实行。
1911年,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这是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成文法草案。后因袁世凯夺权而未公布实行。
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
国民党政权于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1942年制定了《律师法》。这两个法律,奠定了国民党律师制度的基础,也是现在台湾地区律师制度的渊源。
1950年7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
1954年7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试行开展律师工作。
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1956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
1956年7月20日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1957年上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脱稿
1957年下半年律师制度建设被迫中断
1979年党中央决定重建律师制度
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
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概念我们知道要想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同时这一概念也指出了律师工作的内容,即'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