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研究
Dynamic State
我国律师执业环境对律师执业心理的影响
前言丨Introduction
2022年12月江苏省司法厅公告显示,因违规违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有20余名之多,吊销执业证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其中一名李姓的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原因是组织卖淫罪,听后让人咂舌。
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化解生活中的矛盾的需求日渐迫切,然而,在这个执业中存在一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因素,给律师职业带来不良的心里影响。
我国的律师业从制度恢复至今有了很大的发展,律师的执业活动与国家的社会治理、经济主体的各种民事交往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但代表着现代人类文明的法治建设成果却总不如人意,律师“执业难”被歧视的现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再及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序、税费负担太重,有相当多初期入行的律师,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部分收入较高的律师,也需要在生活水平线以下,摸爬滚打五六年,才博得了现有的环境,提及其发展的过程所带来的伤痛,无不触目惊心,甚有不少数量的律师经不起这份磨砺,改做他行,凡此种种不良的环境,给律师的执业造成了极大的心里伤害,甚至有些律师心理已经发展到变态的地步,主要因素体现在:
一、现有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律师的总数虽然有数近70万之众,但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所占的比例不高,真正熟悉国际惯例、懂经济、懂外语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其次,是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不强。我国现有4万多家律师事务所,真正形成规模和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较少。部分个人所规模过小,专业分工粗放,人员流动频繁,短期行为突出,税务负担过重,成了制约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再及,律师法律服务秩序较混乱。“黑律师”、不良律师时有出现,恶性竞争、偷税漏税时有发生,区域之间、业务联系中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再加上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我国目前对律师采用的是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环节中却出现了政府和行业“两不管”、扶持和整治“两手软”的情况。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缺乏合法、科学、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行业执业环境尚未形成良好的律师文化,缺乏核心价值理念和执业价值追求,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缺少品牌服务意识。
二、在我国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较突出,由于律师的执业特点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检、法执法活动的制衡与监督,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习惯将律师放在自己的对立面,将后者看成“对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些部门自行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正常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阅卷难”、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等。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其次是没有废除那些过时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还相继出台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规定。《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就等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的拒绝权,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的。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既使你慎之又慎,也有一大批执业律师“不幸触雷”,这一大顽症已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最大障碍。作为其执业前提的调查取证权没有保障,那么这一职业群体作为一个连自身执业权利都难以维护的弱势群体,不难想象其在民主制度中的作用是多么微乎其微的窘况。
三、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从事服务的行为。《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实质上已界定了从事谋利性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合法从业者只有律师,除此之外,从事该业务谋利者皆属非法行为,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从立法上已确立了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地位,本来,我国公民普遍法律素质较低,为提高诉讼质量,更应确立执业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而事实上,在全国各地,从事该业务的非律师人员大有人在,在法院门口林立的各种法律事务所很引人注目,这些事务所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有无业游民,有下岗职工,有退职公务员,有司法部门的退职法官、检察官,他们对外口称律师,办公场所、名片上赫然印着律师二字,有的还在前面加上特级等字样,招揽业务时必然宣扬一番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以期做成业务,这些人在业务中既使出了差错,也毫不畏惧,进而对律师服务领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四、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滞后。第一,现行《律师法》有关条文已不合时宜,律师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执业环节缺少法律保障。第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权利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部门自行出台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律师参与立法的价值没有被挖掘和利用。律师因其职业特点,能够深刻理解现行法律,发现其中不足;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发现立法需求,而这些优势并不被重视和利用。第四,律师的政治地位与其经济地位和社会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加之我国律师业尚处于成长期,律师的声音还很微弱,社会上普遍对律师只是羡慕而不是尊敬。
由于律师在目前社会所显示出的种种劣势,显然表明其作为公民社会构建力量的单薄,表明其对公权力和维持生存需要的臣服与屈从,这是法治的悲哀和不幸,是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逆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偏离本意和执业道德的执业行为是不良执业环境所致。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已经迫在眉睫,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律师的行风行纪问题,还需要从完善社会文化、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管理机制和自律机制入手,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律师业的不良行为,是现行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