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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获息部分依法征收20%所得税

日期:2023-03-02 17:26:00 作者:民道研究院

前言丨Introduction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依法征缴工作预计在今年3月份正式实行,在全省尚属首家。

    根据法院披露的信息,民间借贷个税所缴税额为利息全额的20%。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举例称,甲欠乙100万元,借贷利息10万元。法院执行110万元后,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到国家税务部门对获得的10万元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2万元。

按照税法范畴,民间借贷所得利息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者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提到,实际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个人应缴纳该项税费,但在实践中该税费一直征缴不顺利。此次法院和税务两部门联合机制的出台,将在充分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同时也提升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

公开资料显示,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多个地方法院曾探索征收民间借贷个税。2019年4月,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2019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税务局联合制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征税协作备忘录》,推行民间借贷案件依法按利息收入20%征收个人所得税;2021年10月,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万秀区税务局、万秀区财政局签署《联合管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涉税事项的意见》……

       随着法院、税务等部门联合管控,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的个税缴纳工作也会进一步渗透,这也有利于匡正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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